根據《消防法》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》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消防培訓和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》(公消126號)、《辦公廳消防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等消防法規規定,要求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:
一、單位消防管理人、檢查人。
二、消防重點單位、微型消防站、人員密集場所和公共娛樂場所消防責任人。
三、進行電焊、氣焊、電工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。
四、自動消防系統的設計、施工、監理、維修、操作人員,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。
五、消防設施檢測、消防維保、技術咨詢、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。
六、易燃易爆、化工、礦山等高危企業從業人員,
七、地鐵、高鐵消防崗位人員。
八、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、操作人員。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,每班不少于2人,并應取得《消防設施操作員(中級)》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。單位消防責任人、管理人須持中級及以上的國家消防職業資格證書。